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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0章 错法

作者:商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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臣闻:古之明君错法而民无邪,举事而材自练,赏行而兵强。

此三者,治之本也。

夫错法而民无邪者,法明而民利之也。

举事而材自练者,功分明;功分明,则民尽力;民尽力,则材自练。

行赏而兵强者,爵禄之谓也。

爵禄者,兵之实也。

是故人君之出爵禄也,道明。

道明,则国日强;道幽,则国日削。

故爵禄之所道,存亡之机也。

夫削国亡主非无爵禄也,其所道过也。

三王五霸其所道不过爵禄,而功相万者,其所道明也。

是以明君之使其臣也,用必出于其劳,赏必加于其功。

功赏明,则民竞于功。

为国而能使其民尽力以竞于功,则兵必强矣。

同列而相臣妾者,贫富之谓也;同实而相并兼者,强弱之谓也;有地而君或强或弱者,乱治之谓也。

苟有道,里地足容身,士民可致也;苟容市井,财货可聚也。

有土者不可以言贫,有民者不可以言弱。

地诚任,不患无财;民诚用,不畏强暴。

德明教行,则能以民之有为己用矣。

故明主者用非其有,使非其民。

明王之所贵,惟爵其实,爵其实而荣显之。

不荣,则民不急列位;不显,则民不事爵;爵易得也,则民不贵上爵;列爵禄赏不道其门,则民不以死争位矣。

人君而有好恶,故民可治也。

人君不可以不审好恶。

好恶者赏罚之本也。

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,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,而立所欲焉。

夫民力尽而爵随之,功立而赏随之,人君能使其民信于此如明日月,则兵无敌矣。

人君有爵行而兵弱者,有禄行而国贫者,有法立而乱者。

此三者,国之患也。

故人君者,先便请谒而后功力,则爵行而兵弱矣。

民不死犯难而利禄可致也,则禄行而国贫矣。

法无度数,而事日烦,则法立而治乱矣。

是以明君之使其民也,使必尽力以规其功,功立而富贵随之,无私德也,故教流成。

如此,则臣忠、君明,治著而兵强矣。

故凡明君之治也,任其力不任其德,是以不忧不劳,而功可立也。

度数已立,而法可修。

故人君者不可不慎己也。

夫离朱见秋豪百步之外,而不能以明目易人;乌获举千钧之重,而不能以多力易力。

夫圣人之存体性,不可以易人,然而功可得者,法之谓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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